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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黄行初字第2号 原告:××市××区××车队。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黄行初字第2号

原告:××市××区××车队。住所:××省××市。

法定代表人:周××,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区××局,住所:××市。
  法定代表人:郑××,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

第三人:于××。

委托代理人:杨××。
  原告××市××区××车队不服被告××市××区××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月15日通知第三人于××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第三人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区××局局于2010年3月1日向原告作出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认定为工伤。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事故报告。证实第三人于××自述受伤的经过。

3、基本资料(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原告××市××区××车队的注册信息。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于××的身份信息

5、收款收据。证明第三人于××与××市××区××车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6、病历(复印件)及出院记录。证明第三人于××受伤的事实。
  7、对陆××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于××与××市××区××车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8、对黄××的调查笔录。证明第三人于××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事件发生的经过。

9、对陆××的调查笔录、工资条。证明百顺仓库只雇请了黄××为其看守仓库而并未雇请第三人的事实。

10、(2009)黄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第三人的受伤经过。

1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12、送达证。证实工伤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原告诉称 2008年10月1日,一伙歹徒到××市××区××车队邻近的百顺仓储部抢劫,打伤正在该部帮忙看管的第三人于××,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诊断,于××伤情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告认为:一、于××的职责是负责该车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车队范围内安全纪律秩序,确保车队财物不受损失,保护车队的财产安全。而事发时歹徒到××市××区××车队邻近的百顺仓储部抢劫,这充分说明事发地点并不在车队的范围内,于××并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内所受到伤害的。二、于××在事发时跑到车队邻近的百顺仓储部,是因为其接受了该仓储部的好处,答应帮忙,照看该部的财产安全,因此其所受的伤害是在从事自己副业时所受的伤害,并非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综上所述,于××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内,亦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完全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定,亦不构成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在开庭审理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实被告认定第三人于××的受伤是属工伤的决定。
  2、埔府行复[2010]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实××区人民政府维持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

被告辨称,1、第三人于××并没有受聘于百顺仓储部,他是原告的员工;2、第三人于××是在为原告值班的过程中发现歹徒行窃而被犯罪分子捆绑、殴打致伤的,第三人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工伤是合法合理的。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

第三人述称,在案发时是犯罪分子在××市××区××车队的值班室将第三人打伤后才到百顺仓库进行盗窃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同意被告的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3、4、5、6、10、11、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7、8、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异议,经庭审核实,上述证据均系被告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取证、查实,原告在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证实被告取证违法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不符合事实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故被告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日晚,一伙歹徒到本区××村百顺仓库进行盗窃,被在××市××区××车队的门岗值班室值班的第三人于××发现,该伙歹徒即将第三人于××及其夫人黄××进行捆绑、殴打。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诊断,于××伤情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010年3月1日,被告作出第三人于××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11月11日,××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埔府行复[2010]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原告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区××局作出的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本院认为,第三人于××身为原告雇请的员工,在为原告值班的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市××区××局作出的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原告认为第三人于××的受伤是其擅自收受被害单位百顺仓库的好处,在为百顺仓库照看货物安全的情况下而受到不法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法定条件,应当不属于工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区××局作出的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主张。经查,根据陆××、黄××、陆××的调查笔录及(2009)黄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禹×的交代,均证实了第三人于××系原告雇请的员工,案犯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对正在××市××区××车队的门岗值班室值班的第三人于光玉进行捆绑、殴打的事实。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区××局局穗埔劳社工伤认[2010]48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市××区××车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市××区××车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强 成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罗 俊 强

二○一一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倩 茹











附:本判决的主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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