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河北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庆润,董事长。 原告海南燕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庆润,董事长。 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冀文林,市长。 第三人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建,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航,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创展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淑芬,总经理。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学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粮食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燕丰实业公司诉被告海口市政府及第三人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创展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已拟定解决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燕丰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 方 代理审判员 钟 山 代理审判员 何 芳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