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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钱甲、刘某某、钱乙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钱甲、刘某某、钱乙起诉称:2001年3月,其向上海鑫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交房后发现,上海鑫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规定,建设阳光新世纪花园(原名真如苑)小区依法应当辟建的机动车出入口,即本市大渡河路1799号“小区主入口”和本应配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原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现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区规划局)在此情形下,竟然向该公司核发了编号为沪普规查字[2002]005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该违法行政行为已造成钱甲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确认普陀区规划局于2002年6月11日向上海鑫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核发沪普规查字[2002]005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普陀区规划局采取补救措施,责令上海鑫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辟建阳光新世纪花园机动车出入口即本市大渡河路1799号“小区主入口”,建造建筑面积为920平方米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原审法院以钱甲等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建设项目竣工的规划验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最长起诉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上诉人于2010年12月对原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2002年6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帆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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