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市某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上诉人吴某因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