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第三人乙单位。 原审原告C。 原审原告D。 原审原告E。 原审原告F。 上诉人A、B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