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局, 被执行人汕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晖。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局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2日作出的汕环金罚字[2010]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汕环金罚字[2010]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汕头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育群 审 判 员 汤锦松 审 判 员 蔡美琼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洋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