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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孟宇。 上诉人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孟宇。
上诉人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徐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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