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文行他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14号 申请人文昌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文昌市林业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秋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侯英勇,男,40岁,汉族,文昌市会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14号

申请人文昌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文昌市林业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秋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侯英勇,男,40岁,汉族,文昌市会文镇人。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侯英勇其他纠纷一案,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201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发现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6号行政处罚存在程序不当之处为由,提交了撤回申请执行的书面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告以行政处罚程序不当为由撤回其申请,其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