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录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录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上诉人谈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录春律师、张军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闸北公安分局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谈某某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4项信息。同日,闸北公安分局作出沪公闸[201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及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谈某某应于2013年3月25日前明确申请事项并应按照申请事项内容分别以申请表方式提出申请。当月14日,谈某某向闸北公安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闸北公安分局2011年度行政在编人员清单及附属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在部门、担任职务、行政级别、当年工资和福利。同日,闸北公安分局向谈某某出具了沪公闸[201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收件回执。2013年3月29日,闸北公安分局作出沪公闸[201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谈某某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告知书于2013年4月1日邮寄谈某某,谈某某收悉后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闸北公安分局作出的沪公闸[201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判令公开谈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闸北公安分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闸北公安分局在收到谈某某的申请后,经审核通知谈某某按一事一申请的要求进行补正,在收到谈某某补正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给谈某某,闸北公安分局的执法程序合法。谈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闸北公安分局内部管理时形成,并非该局履行对外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闸北公安分局据此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谈某某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闸北公安分局作出的答复并判令该局公开其申请事项之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谈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以一份申请提出要求公开四项内容,被上诉人强制要求上诉人分为四项申请并分别答复,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虽系被上诉人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但属于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的范畴,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未区分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故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闸北公安分局辩称:被上诉人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要求上诉人将其申请公开的四项内容分别填写申请表,上诉人亦据此分别填写,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各项申请分别作出答复并无不当;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系被上诉人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并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答复依法有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收件回执、沪公闸[201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2013年3月11日收到上诉人谈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求谈某某按照一项申请内容填写一张申请表的形式予以补正,并在谈某某2013年3月14日按要求重新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同年3月29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闸北公安分局2011年度行政在编人员清单及附属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在部门、担任职务、行政级别、当年工资和福利,上述申请内容系被上诉人内部人事管理的相关材料,并非被上诉人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瑱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