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市林业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秋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欧英强,男,40岁,汉族,加拿大籍人。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欧英强其他纠纷一案,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初、陈秋豪,被申请执行人欧英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 三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