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创新石料厂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矿产管理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肥东县创新石料厂。 负责人:方文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沈世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音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运乐,安徽省肥东县环境与资源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肥东县创新石料厂因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矿产管理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合行诉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石料厂关闭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肥东县创新石料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