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6号 原告茹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 第三人沈某 原告茹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的将第三人沈某户口迁至本市普陀区绿杨路201弄37号505-506室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暂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茹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