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号 原告屠某 原告范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原告屠某、范某不服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因行政机构改革已被撤销,其房地产登记职权现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行使)向屠玉英等颁发沪房普字第1433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欲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暂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屠某、原告范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