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初字第6号 原告康以忠。 委托代理人郑辉然,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容。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潘天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建晓,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公务员。 第三人三亚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代理人王朝芳,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以忠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三亚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三土房(2010)字第11357号《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以忠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以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以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以忠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吉 红 审 判 员 史 海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蓝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