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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号 原告何申全。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号

原告何申全。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楼建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何申全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服不予受理告知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7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申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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