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65号 申请执行人水利局。 被申请执行人某养殖场。 申请执行人水利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某养殖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灌水罚字[2010]第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养殖场作出 “罚款22246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某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水利局于2011年3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24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水利局作出的灌水罚字[2010]第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水利局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灌水罚字[2010]第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陈 健 审判 员 汪 华 审判 员 朱 学 敏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 员 冯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