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68号 原告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绍基。 委托代理人陆伟民。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明德。 原告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于同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陈琦华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