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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普行初字第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原告程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普)0004382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原告程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普)0004382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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