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原告程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普)0004382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