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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普行初字第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陆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 原告陆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于2007年6月16日作出同意将陆铭户口迁移至本市普陀区宜川一村114号18室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陆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

  原告陆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于2007年6月16日作出同意将陆铭户口迁移至本市普陀区宜川一村114号18室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3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暂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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