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陆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 原告陆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于2007年6月16日作出同意将陆铭户口迁移至本市普陀区宜川一村114号18室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3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暂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