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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浦行初字第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8号 原告周银宝。 委托代理人张辉勇。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险峰。 上列两被告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8号

原告周银宝。

委托代理人张辉勇。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险峰。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

第三人周龙宝。

原告周银宝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第三人周龙宝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确认原告周银宝属第三人周龙宝(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原告周银宝遂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银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银宝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陈琦华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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