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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文行他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有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书英,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郑有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书英,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聘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容大天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朝艳,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容大天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纠纷一案,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通知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开庭听证,后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容大天盛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听证,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理由并无不当,因此准许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延期至2011年3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吕书英、杜勇,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朝艳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文土环资罚字(2010)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的[文土环资罚字(2010)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 年 四 月 一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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