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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曹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柯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30日,市人保局收到张某某网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1、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2、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信息;3、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信息。”同年12月14日,市人保局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张某某延期至2011年1月11日前作出答复。市人保局经核查,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第5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张某某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张某某提供了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以及该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信息,并对张某某所申请的信息2、3为同一指向的情况进行告知。张某某认为市人保局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实,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保局作出的(2010)第5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市人保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市人保局在收到张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张某某提供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市人保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对其依法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客观地向申请人公开,张某某认为市人保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其了解的企业情况不一致,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某仍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组织机构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当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被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中记载的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不一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市人保局辩称,被上诉人从其下属事业单位获取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客观地向上诉人予以了公开,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被上诉人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上诉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0)第503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送达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公开的政府信息送达上诉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的上海沪中房地产联合发展总公司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信息内容与其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与其从工商行政机关查询得知的情况不一致为由,认为被上诉人公开的是虚假信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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