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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育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孙某。
  上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段某某、陈某某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4月1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段某某、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段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茅玲玲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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