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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徐行终字第0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诉人李*珍、李*勤因诉徐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终字第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 委托代理人李文韬 原审原告王荣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设局,地
上诉人李*珍、李*勤因诉徐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终字第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
委托代理人李文韬
原审原告王荣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设局,地址在(略)。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彭,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华,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模特艺术学校,地址在(略)。
法定代表人李海琳,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
上诉人李*珍、李*勤因诉徐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珍、李*勤以已经与拆迁人协商解决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确已经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实质争议已得到解决。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珍、李*勤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两上诉人各自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祁 贵 明
审 判 员 刘 红
代理审判员 徐 冉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 晓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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