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局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初字第9号 原告吴*。 被告*县人民政府,地址在*县睢城镇红叶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县县长。 被告*县建设局,地址在*县睢城镇文学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韶伟,该局局长。 原告吴*诉*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局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 判 长 祁贵明 代理审判员 任礼光 人民陪审员 黄传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