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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派出所。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派出所。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1998年5月7日,甲派出所批准同意B户口由本市浦东新区云山路某弄某号某室迁至本市浦东新区塘桥二村某号某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0年10月27日,甲派出所收到A报案信。A称,1998年甲派出所违反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将B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要求甲派出所依据户籍管理规定,将B的户口强制纠正,迁出涉案房屋。
另查明,2009年5月11日,B及其丈夫C以A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之民事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1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涉案房屋恢复为权利人为B的售后产权房。A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4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A再审申请。
2011年1月,A以已报案要求甲派出所纠正将B户口违法迁入涉案房屋行为,但甲派出所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也未进行任何调查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派出所履行撤销将B户口违法迁入涉案房屋户口登记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A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遂依法裁定驳回A的起诉。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上诉人举报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撤销将第三人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的户口登记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的状态一直存续至今,且本案涉及房地产,应当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甲派出所辩称:上诉人于1998年已知道被上诉人作出的将第三人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的户口登记行政行为,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A虽于2010年10月向被上诉人甲派出所举报第三人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违法,并以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从举报及诉讼请求内容来看,其诉讼请求实质为撤销被上诉人作出将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的户口登记行政行为。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对上诉人所作的谈话笔录亦可证明,上诉人确认其在本案诉讼中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即为要求被上诉人撤销1998年将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的户口登记行政行为。而被上诉人作出准予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的户口登记行政行为的时间为1998年5月7日,至上诉人A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已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的5年法定起诉期限。本案所涉及的户口登记行政行为系一般行政行为,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A主张本案应当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上诉人甲派出所提交的(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146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上诉人A在该起诉讼中亦称,其姐弟商量决定将B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由此可以证明,1998年上诉人应当知道B户口迁入涉案房屋,至上诉人提起一审诉讼,也已明显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的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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