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甲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乙局。 第三人汪某。 上诉人桂某因要求注销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桂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桂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