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苑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某新村派出所 第三人冯某(原告母亲) 原告苑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某新村派出所要求履行将其户口迁入上海市某路40弄5号1503室的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整诉讼请求,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苑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