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黄行初字第79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以其拟另行向被告提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姮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