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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平行初字第000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平行初字第0002号 原告焦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410171038,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沙河塘30号2幢302室。 被告乙局 原告焦珏诉被告乙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
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平行初字第0002号



原告焦珏,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410171038,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沙河塘30号2幢302室。

被告乙局

原告焦珏诉被告乙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珏以该案已履行完毕罚款义务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珏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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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文萍

审判员 浦 莉

人民陪审员唐佩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濒匀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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