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诉被告*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吕*请求撤销沛政处决字【2011】1号《关于撤销庞*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辖字第11号 原告庞*。 被告*人民政府,地址在*沛城镇歌风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县县长。 第三人黄*。 第三人吕*。 原告庞*诉被告*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吕*请求撤销沛政处决字【2011】1号《关于撤销庞*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本案原告以*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撤销《关于撤销庞*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处理决定》,属上述规定中的除外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任礼光 人民陪审员 黄传江 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毕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