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初字第4号 原告三亚市河东区东岸村委会第一小组。 负责人蒲亮,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男,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勇,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大平,三亚市法制办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潘天雷,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吴秋发,男,黎族,50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社区教委办,系吴井安长子。 第三人吴秋弟,男,汉族,46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东岸四组,系吴井安次子。 第三人吴秋毫,男,汉族,41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东岸四组,系吴井安三子。 第三人谭亚花,女,黎族,32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东岸四组,系吴井安已故四子吴秋明之妻子。 第三人吴羽彤,女,黎族,7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东岸四组,系已故吴秋明的女儿。 第三人吴秋凤,女,汉族,51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东岸四组,系吴井安长女。 第三人吴秋妹,女,汉族,44岁,三亚市东岸村委会人,现住三亚市东岸四组,系吴井安次女。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令,男,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市河东区东岸村委会第一小组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1992年8月16日颁发荔枝沟集建[1992]字第12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5日以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从未向吴井安颁发过荔枝沟集建[1992]字第12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市河东区东岸村委会第一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三亚市河东区东岸村委会第一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史 海 审 判 员 吉 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