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白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德南,男,1942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才海,自由职业。 被告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永珍,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土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符积迪,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李道祥,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系李道祥之女婿。 委托代理人余金连,系李道祥之妻子。 原告张德南不服被告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作出的打府(2010)第27号《打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张德南、李道祥两人土地纠纷的调处意见》所认定结论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打府(2010)第27号文件,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张德南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德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亚 钟 代理审判员 邢 玉 娟 人民陪审员 庄 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师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