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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84号 原告陈要体。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第三人上海宝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申波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84号

原告陈要体。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第三人上海宝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申波路9号A211室。
法定代表人盛宝祥。
  原告陈要体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要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要体承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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