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78号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原告郑某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78号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原告郑某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实体依据],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000000076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郑某要求公开的“某路某弄某号1954年房屋所有人登记的权利凭证”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认定]。
  原告诉称:其于2010年11月26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某路某弄某号1954年房屋所有人登记的权利凭证,被告却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房屋权利凭证依法属于被告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被告即使没有制作登记信息,也实际获取、记录和保存有上述信息,被告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201000000007639号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至上海市某物业查阅本市某路某弄某号1954年房屋所有人登记的权利凭证,并未查询到相关资料,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原告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0年11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公开“某路某弄某号1954年房屋所有人登记的权利凭证”的申请后,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作出答复的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之后,被告经查阅,发现上述资料并不存在,遂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000000076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分别提交的2010000000076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收件回执、延期答复告知书,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以及被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登记表、工作日志、房地产收件记录、双挂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市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郑某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针对原告要求公开“某路某弄某号1954年房屋所有人登记的权利凭证”的申请,被告经审查发现该信息不存在,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答复原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上述信息存在的主张,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代理审判员 高 凌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