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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局,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辉、赵×纯,系该局龙湖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汕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路尾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生。 申请
(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局,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辉、赵×纯,系该局龙湖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汕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路尾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生。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局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汕环龙罚字[20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汕头市好彩印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申请强制执行的汕环龙罚字[20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由被执行人汕头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育群
审 判 员 汤锦松
审 判 员 蔡美琼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洋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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