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初字第14号 原告三亚海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李东夷,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来洁。 委托代理人高文成,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来桂兰。 原告三亚海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来洁颁发三土房(2010)字第10230号《土地房屋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亚海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亚海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海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亚海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吉 红 审 判 员 陈 积 丰 二O一一 年四月十六 日 书 记 员 蓝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