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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亚行终字第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谦。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爱忠。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川。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沛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叔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谦。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爱忠。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川。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沛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叔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儒。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月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育兴。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家新。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清。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梁青。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会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洪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才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开光。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春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英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春儒。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兰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才。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美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亚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松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进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海风。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德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进全。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明清。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桂兰。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进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进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光利。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光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明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梅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吉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右。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永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秀才。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全。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忠。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阿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明莲。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孔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逊。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志兰。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明雄。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祥进。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福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昌。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兰。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向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永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琼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琼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玉春。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洪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粉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昌。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进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明才。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战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亚伟。
诉讼代表人吕谦、蓝爱忠、王运川。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景一,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茂明,住三亚市凤凰镇桶井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凤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宏伟,三亚市凤凰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三亚市羊栏镇农场。
上诉人吕谦、蓝爱忠、王运川等84人诉被上诉人三亚市凤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三亚市羊栏镇农场侵犯经营自主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0)城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4月20日以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起诉不妥,现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谦、蓝爱忠、王运川等83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积 丰
审 判 员 吉 红
审 判 员 史 海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纪 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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