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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张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张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甲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向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了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1年3月16日、4月1日、4月26日参加庭审。上诉人收到了三次开庭传票,但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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