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张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甲因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向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了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1年3月16日、4月1日、4月26日参加庭审。上诉人收到了三次开庭传票,但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