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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4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张海风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风,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刘莉,厅长。
张海风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风,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刘莉,厅长。
  上诉人张海风因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社保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宜行重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张海风诉称:2009年12月21日,其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发放《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提出对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宜劳社秘[2009]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之后,大观区人民政府通知张海风决定受理此案。案件复议过程中,大观区人民政府将其一并提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转送市社保局审查,而市社保局只对16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而未对23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属不全面履行其职责。大观区人民政府随后将该案转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社保厅)。该厅以皖人社复告[2010] 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张海风应向大观区人民政府或安庆市社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该案相关材料退回。
  因此,省社保厅不依照《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复议机关,而在其已向大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前提下又要求其重复向大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其限期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010年8月2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张海风递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海风对省社保厅的起诉事项不属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海风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上诉人张海风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大观区人民政府将其行政复议申请转送省社保厅,该厅于2010年3月12日收到后,以皖人社复告[2010]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将相关申请材料“退回”原告错误。一审法院以其起诉事项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张海风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全面、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彦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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