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行初字第9号 原告魏某。 被告某队。 委托代理人卞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 原告魏某诉被告某队行政公安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盛华敏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