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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卢行初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行初字第9号 原告魏某。 被告某队。 委托代理人卞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 原告魏某诉被告某队行政公安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行初字第9号

    
  原告魏某。
  被告某队。
  委托代理人卞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
  原告魏某诉被告某队行政公安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盛华敏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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