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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市东郊镇前进第十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川爱,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璐,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文昌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昌市东郊镇前进第十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川爱,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璐,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文昌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伍一叶,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文昌市东郊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后垅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结,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原审第三人:文昌市东郊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大海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麦联雄,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原审第三人:文昌市东郊镇前进村民委员会东沟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符导,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文昌市东郊镇前进第十经济合作社因与文昌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文昌市东郊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后垅经济合作社、大海经济合作社、东沟经济合作社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一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文集有(2005)第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琼府复决[201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后,原审第三人文昌市东郊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后垅、大海、东沟经济合作社与文昌市人民政府之间原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该土地证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前进第十经济合作社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已不复存在的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的规定。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不服(2011)海南一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琼府复决[201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虽然将149.153亩国有土地从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土地证中剔除,但上诉人的60亩土地仍由原审第三人前进村民委员会后垅、东沟、大海经济合作社共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未经仔细审理的情况下,就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草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土地证虽然已被琼府复决[201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回归原始状态,但作为一个曾经存在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却没有得到法院认定,因此,法院仍应判决撤销上述土地证,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昌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发现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土地证范围内的土地有149.153亩土地属于国有,故作出琼府复决[201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土地证。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故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二)琼府复决[201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系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海南省人民政府而非被上诉人,上诉人错列被告。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文昌市东郊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后垅、大海、东沟经济社未作陈述。
本院认为:文集有(2005)第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琼府复决[201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后,已失去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已不复存在的WJ1400073B、WJ1400073A、WJ1400073C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容师德 
审 判 员 吴素琼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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