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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乙单位于2007年9月17日核发闵房地拆许字(2007)第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并于2007年10月11日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拆迁地块将该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建设项目拆迁范围予以公布,并在公告中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上诉人A作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当知道系争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上诉人A直至2010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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