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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珠中法行终字第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珠中法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章,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号□□房。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珠中法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章,男,汉族,1955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号□□房。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康宁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闫昊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灿,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明章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局(以下简称×××局)劳动行政批准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0)香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于2011年1月17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胡明章出生于1955年6月12日,1976年12月至1980年12月服兵役,1981年1月至1987年5月在珠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一建公司)工作,1987年6月至2008年12月在××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其档案记载从事工种情况为:1984年1月《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职工升级审批表》中记载其工种为“打桩工”,1986年4月《珠海市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套改浮动升级审批表》中记载其工种为“打桩工”,l986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中记载其单位是“市一建打桩队”,1990年8月《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其工种为“司炉”,1991年至2007年期间均为锅炉工。2010年6月2日,胡明章向珠海市×××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珠海市×××局于当日予以受理。2010年7月16日,珠海市×××局作出NO.20100602125×××《不予退休决定书》,认为服兵役和珠宾公司未被列入特殊工种认定范围,在珠海一建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为“打桩工”,“打桩工”未被列入所属建筑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不能认定为从事特殊工种,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对胡明章的退休申请不予批准。当日,珠海市×××局将NO.20100602125×××《不予退休决定书》送达给胡明章。胡明章不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珠府行复[2010]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珠海市×××局作出的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决定,并于同年10月26日将该复议决定书送达给胡明章。胡明章不服,于2010年11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珠海一建公司属于建筑行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的规定,列入建筑行业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包括专业架子工、专业烟囱工、专业人力装卸搬运工、人力运输工、砌砖工、抹灰工、砌石工、制材工、吊装工、防水工、沉箱工、筑炉工、混凝土工、下水道养护工、下水道工、白蚁防治工,胡明章在珠海一建公司所从事的打桩工未列入建筑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因此,胡明章从事的打桩工不属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此外,服兵役没有特殊工种名录,珠宾公司所属的旅游服务业也没有特殊工种名录,因此,胡明章在珠宾公司从事的锅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综上,珠海市×××局认定胡明章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和不予批准胡明章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珠海市×××局于2010年6月2日收到胡明章提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于当日予以受理。2010年7月16日,珠海市×××局作出NO.20100602125478《不予退休决定书》,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胡明章。因此,珠海市×××局作出NO.20100602125478《不予退休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胡明章关于撤销珠海市×××局作出的NO.20100602125×××《不予退休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明章的诉讼请求。

胡明章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第一,原审判决对胡明章严重不公,偏袒珠海市×××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改判。一审判决以珠宾公司所属的旅游服务业没有特殊工种名录为由,认定胡明章所从事的锅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而驳回胡明章的诉讼请求,但并没有指明哪一条、哪一款的法律规定没有列入特殊工种名录就不能认定为从事特殊工种、不能提前退休,且与胡明章情况完全相同的同事刘仕光2002年1月就已经获得珠海市×××局审批提前退休,足以证明珠海市×××局已经认可珠宾公司的“锅炉工”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相当于已在珠海市×××局建立了特殊工种名录,珠宾公司的特殊工种“锅炉工”已在珠海市×××局作了备案,珠海市×××局应一视同仁给予办理,但原审法院无视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第二,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没有特殊工种名录的行业就不存在特殊工种。正因为行业众多,特殊工种情况繁杂,难以一纸特殊工种名录囊括所有实际工种工作情况,而且相关的部门在审批特殊工种的时候,走人情、权钱关系,弄虚作假,才出台了一系列的严格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是从事特殊工种按特殊工种情况办理提前退休,而对于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即使这一行业没有特殊工种名录,珠海市×××局也应该核实有关的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让真正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获得提前退休的待遇,这才是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第三,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可以跨行业参照执行,珠海市×××局的决定不合法。如上所述,珠海市×××局之前已经审批过与胡明章情况相同的案例,可以适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同时,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 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仅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只是要求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但这些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得跨行业参照执行。而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1993)120号《通知》和劳社部(1999)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显然该条规定的不得“擅自”跨行业参照执行,并不是完全禁止跨行业参照执行。因此,只要特殊工种相同、劳动条件相同,无论属于哪个行业,是可以互相参照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不是“特殊行业提前退休规定”。国家之所以要以行业为单位来划分、公布工种,只是利于管理和查处而已。珠海市×××局的理由站不住脚。胡明章完全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珠海市×××局作出的NO.20100602125×××《不予提前退休决定书》,并责成珠海市×××局重新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胡明章提前退休。

被上诉人珠海市×××局辩称,胡明章称没有纳入特殊工种名录的行业也存在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可以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说法不成立。在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制度中,特殊工种具有特定的含义,其是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统称。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四条、1985年3月4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93年7月3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范围和名称,必须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工种的情况进行审批,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为此,历年来这些按行业、按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汇总后即形成现行有效的按行业、按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名录,以供各地劳动部门在审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时据以对照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特殊工种的认定,不能脱离所属行业和部门,因为即使工种名称相同,但由于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该工种的劳动条件或者专业性质完全可能相去甚远。故胡明章称没有纳入特殊工种名录的行业也存在可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办发(1997)74号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知,国家劳动部、广东省劳动厅均明确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按照特殊工种名录进行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也必须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胡明章称无需审批即可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说法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胡明章的上诉请求。

经查,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四条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因此,被上诉人珠海市×××局对上诉人胡明章提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具有审批权。

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五条规定“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1985年3月4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1993年7月3日劳部发(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的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办发(1997)74号《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审批。”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对个别特殊情况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从上述的规定可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范围和名称,必须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工种的情况进行审批,或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也就是说,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是按行业划分和执行的,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也须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本案中,上诉人胡明章曾工作的珠海一建公司属建筑行业,其从事的“打桩工”未被列入建筑行业特殊工种范围;而珠宾公司所属的旅游服务业并没有经审批确定的特殊工种。另外,珠海一建公司并未就打桩工、珠宾公司也未就锅炉工要求按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而报其各自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故胡明章以其在珠海一建公司从事打桩工以及在珠宾公司从事锅炉工为由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符合上述规定,珠海市×××局不予批准并无不当。胡明章认为珠海市×××局在2002年1月已为与他情况相同的同事刘仕光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相当于珠宾公司的“锅炉工”在珠海市×××局建立了特殊工种名录,已在珠海市×××局作了备案的主张,与劳动部和广东省劳动厅的前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珠海市×××局认为胡明章在珠海一建公司从事打桩工、在珠宾公司从事锅炉工不能认定为从事特殊工种,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对胡明章申请提前退休不予批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胡明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胡明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一 平

审 判 员 林 洁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 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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