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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立一终字第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瑶,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贤华,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瑶,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贤华,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冀文林,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代理人:吴伟伟,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谢关冲,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谢关群,男,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谢忠民,男,汉族,1959年4月9日出生。
上诉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2001年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申请执行澄迈县华发房地产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谢关冲、谢关群借款纠纷一案中,万利公司作为案外人对被查封的海口市面前坡村176号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1999)振执字第36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万利公司的异议。该裁定认定“谢关冲、谢关群于1995年领取了海口市面前坡村176号房屋的房产证字第23820号《房屋所有权证》”,故在2001年12月,万利公司就已经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房证字第23820号房屋所有权证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也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万利公司理应在知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但万利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万利公司的起诉。
万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虽然上诉人在2001年12月就知道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字第238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上诉人并不清楚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所依据的文件系伪造的,所以上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事实上,上诉人是于2009年6月才知道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系依据第三人伪造的文件所作出的,即上诉人于2009年6月才知道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知道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自2009年6月计算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利公司在2001年12月就知道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颁发房产证字第238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也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上诉人万利公司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后,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而于2009年11月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明显超过起诉期限,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容师德
代理审判员:魏文豪
代理审判员:刘 利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夏伟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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