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派出所。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派出所。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甲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B出境前往美国。2001年4月,其登记于上海市黄陂南路某弄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户内的户口被注销。2010年11月,B向甲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户口恢复登记于涉案房屋A为户籍户主的户内,并向甲派出所提交了公安卢湾分局审核批准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和2010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其中确认单的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21日签发后的60天。之后,甲派出所与A联系,要求其提供涉案房屋A户户口簿以便为B办理恢复户口登记,但A未向甲派出所提供该户户口簿。2010年12月10日,甲派出所为B办理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将B户口恢复登记至涉案房屋A户内(以下简称: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
A不服,以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1年1月11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甲派出所作出的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
原审认为,甲派出所根据相关审核同意的批准材料作出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法律充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被上诉人甲派出所在作出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之前未与上诉人联系,也未要求上诉人提供户口簿,在上诉人未同意且第三人B未提交亲属证明、户口簿、承租人同意入户同意书等材料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甲派出所辩称:公安卢湾分局已批准同意第三人B恢复户口,被上诉人按照公安卢湾分局出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和2010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作出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合法;上诉人未提供该户户口簿并不影响被诉户口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B未到庭陈述意见。
以上事实,由护照、窗口服务告知单、2010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工作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甲派出所具有办理本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的职权。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公安卢湾分局出具的2010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和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两份证据。其中2010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载明,因恢复户口,同意B迁入本市落户,有效期限为60天。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载明B准予入户地为卢湾区黄陂南路某弄某号。被上诉人据此按照公安卢湾分局作出的上述批准决定将第三人B户籍恢复登记于涉案房屋处,并无不当。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的上级机关批准第三人恢复户口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代理审判员 刘新慧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