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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瞿福娟。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原告瞿福娟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瞿福娟。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原告瞿福娟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中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福娟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的处理与上海南汇汇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1年3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的房屋拆迁裁决,原告遂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瞿福娟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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