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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2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 原告朱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交委)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2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

原告朱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交委)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某,被告市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建交委于2011年2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实体依据]作出2010(GK)第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朱某某,其要求获取某号地块(建设单位系上海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政府信息,因该信息不属于市建交委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上海市某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某区建交委)咨询[事实认定]。

原告诉称:其向被告申请公开建设单位某公司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属被告归档保存的信息。重大工程应当由被告市建交委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本案某公司的投资额超过一亿元,某地块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应由被告公开。但被告答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某区建交委咨询。原告不服,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1年2月1日对其作出的2010(GK)第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告辩称: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由某区政府部门立项,某区建交委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某区建交委负责处理。因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公开“1.某号地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2.某号地块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日出具了收件回执。被告认为原告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遂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原告于2011年1月10前作出补正,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放弃申请。2011年1月4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公开“某号地块建设单位是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并于同日出具了收件回执。2011年1月12日,被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将延期至2011年2月9日前作出答复。2011年2月1日,被告作出2010(GK)第18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市建交委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某区建交委咨询。原告不服,遂在起诉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补正)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市建交委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信息公开补正程序及延期答复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告经审查,查明其并未核发过原告申请公开的某号地块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也未获取过该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通知书,上述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中标结果通知书的公开应属某区建交委职责权限范围,故答复称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某区建交委咨询。被告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原告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审 判 员 鲍 浩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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