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83号 原告张某某1。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2。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郝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1不服被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交委)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未提出答辩状。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2、吴某某,被告市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建交委于2011年2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职权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实体依据]作出2011(GK)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张某某1其要求获取“建设单位: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编号:沪建(2002)某号;建设项目名称:某某一期(某-某#楼)1、申请要求获取某某一期(某-某#楼)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建设单位: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编号:沪静建(2001)某号,建设项目名称:新建(住宅)(医院)(商办)2、申请要求获取新建(住宅)(医院)(商办)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建设单位: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编号:沪静建(2003)某号,建设项目名称:某某花园(某期某#-某#)3、申请要求获取某某花园(某期某#-某#)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的申请,经审查,分别对“1、申请要求获取某某一期(某-某#楼)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答复为“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机构)未制作或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另,经查相关资料,提供涉及某某花园#某~#某有关施工许可信息(后附),供参考。”;对“2、申请要求获取新建(住宅)(医院)(商办)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答复为“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机构)未制作或未获取,涉及上述建设项目名称:新建(住宅)(医院)(商办)的施工许可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对“3、申请要求获取某某花园(某期某#-某#)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答复为“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本机关予以提供。”[事实认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获取以下3项内容的信息,分别为:1、建筑单位为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编号为沪建(2002)某号,建设项目名称为某某一期(某-某#楼)的由被告归档保存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2、建筑单位为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编号为沪静建(2001)某号,建设项目名称为新建(住宅)(医院)(商办)的由被告归档保存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3、建筑单位为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编号为沪静建(2003)某号,建设项目名称为某某花园(某期某#-某#)的由被告归档保存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同月28日,被告作出编号为2011(GK)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申请的第1、3项信息予以提供,告知原告申请的第2项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GK)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编号为2011(GK)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其所申请的第1、2项政府信息因被告未制作或未获取而不存在,但提供了与原告描述的第1项内容相接近的信息供原告参考。并向原告提供了其申请的第3项信息。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当,被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1月10日,被告收到原告张某某1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某区某路某号某、某期建筑施工许可证贵局归档保存信息”。同年1月27日,被告作出编号为20115-1的《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被告将延期至同年2月23日前作出答复。经过被告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遂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于同年2月17日作出编号为20115-2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请原告于同年2月28日前补正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等相关申请内容。原告于同年2月23日经过补正,提出“补正:2011年2月20日收到贵局作出补正编号:20115-2,原申请要求获取静安区某路某号第某、某期建筑施工许可证贵局归档保存信息的申请,经贵局审查:信息申请不明确或描述不清,要求补正。现我根据该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地块名称描述地块描述该地块名称:某区某路某号街坊旧住房成套改造建设项目;根据该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里面所含的建设项目名称描述内容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编号:沪建(2002)某号;建设项目名称:某某一期(某-某#楼)1、申请要求获取某某一期(某-某#楼)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建设单位: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编号:沪静建(2001)某号,建设项目名称:新建(住宅)(医院)(商办)2、申请要求获取新建(住宅)(医院)(商办)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建设单位: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编号:沪静建(2003)某号,建设项目名称:某某花园(某期某#-某#)3、申请要求获取某某花园(某期某#-某#)建筑施工许可证由贵局归档保存信息。”的申请。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编号为2011(GK)第5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提出的3项申请分别依次答复如下:1、“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机构)未制作或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另,经查相关资料,提供涉及某某花园#某~#某有关施工许可信息(后附),供参考。”;2、“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机构)未制作或未获取,涉及上述建设项目名称:新建(住宅)(医院)(商办)的施工许可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3、“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本机关予以提供。”原告收悉后对被告的答复不服,遂在起诉期限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分别提交的2011(GK)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原告于2011年1月8日所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SHJSSHW000001453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所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SHJSSHW000001467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被告市建交委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根据原告对信息的描述,经过内部检索和比对,并在对相关信息予以合理关注的情况下,分别依照不同的客观情形,向原告一一予以答复。因此,被告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过程中已尽到了谨慎审查、全面搜索、合理关注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答复错误的意见,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审 判 员 蒋伟君 审 判 员 陈瑜庭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