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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行终字第3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枣行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锡乐,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农业局1-2-4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次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云,男,1952年2月出生,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枣行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锡乐,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农业局1-2-4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次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云,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干杂货市场。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滕州市善南街道小屯居委会,系王保云之子。

原审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刚,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锡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行初字第3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锡乐及委托代理人王次玺,被上诉人王保云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需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行初字第36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宝芬

审 判 员 李桂亮

审 判 员 宫 伟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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